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解决好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年)》(医保发〔〕1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健康扶贫深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新医卫函〔〕91号)等文件,修改完善了《阿勒泰地区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经地区第69次行署常务会审议通过,从制度层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各县(市)将下列持有本辖区内常住户籍的居民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归并,统一名称和范围。
1.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确认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
3.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
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资助比例50%,各县(市)财政补助5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比例50%,个人缴费50%。以后年度个人缴纳标准和定额资助标准动态调整。
2.门诊救助。对已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50%救助,一类慢性病年度救助的限额为元,二类慢性病年度救助限额为元。
3.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比例70%,年度救助限额0元。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病种和范围。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健康扶贫深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新医卫函〔〕91号)文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为: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病、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艾滋病合并细菌性肺炎)、艾滋病机会感染(艾滋病合并肺结核)、结核病(含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肿瘤、包虫病等28种。
(2)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救助80%,年度限额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救助70%,年度救助限额0元。
(三)规范救助过程
1.门诊救助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医疗救助由医保结算系统直接结算;28种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方式,进行申报认定,由医保结算系统直接结算。
2.住院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结算实行医疗救助“一单式”即时结算;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由县(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凭民政、扶贫部门配合认定的结果材料、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证等到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救助。
(四)实行救助定点管理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开展大病集中救治,落实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诊疗方案、确定病种(组)收费标准的“三定”措施,规范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秩序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医疗救助对象应在县域内定点机构就诊。县域内诊疗能力和水平不足的,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按规定转诊转院;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医疗救助比照基本医疗保险下调报销比例。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同时做好医疗救助新老政策的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享受待遇不受影响,切实维护地区社会大局稳定。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自治区政策法律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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